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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方法

上海诚信老牌讨债

上海诚信老牌讨债借了4万元,还了6.2万元,并签下了《还款备忘录》。照理说是“银货两讫”没有什么话说。但还款人林女士、姚先生夫妇越想越后悔,诉至**要求赵先生退回多收的利息18220元。由于借条上的借期只有月日,没有年份,致借款的年份难以确认。日前,闵行区**作出驳回林女士夫妇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7年8月9日,由林女士书写,姚先生与赵先生签订了一份《还款备忘录》。内载,因姚先生不懂事非,在3月10日前后向赵先生借钱,分别是本金肆万元正,利息贰万贰仟元正,共计**币陆万贰仟元正,今有林女士出面替姚先生还清一切所欠赵先生的欠款**币陆万贰仟元正,钱当面点清无误,至今日起姚先生所有写给赵先生的一切协议、承诺、便条等等都是无效的,以后两人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等等。签订备忘录后,林女士夫妇认为利息还得太多了,违反了我国有关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性规定。两人越想越后悔,诉至**,请求判令赵先生返还过高利息18220元。 赵先生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姚先生夫妇诉称的借款时间不对,借款时间实际是2005年3月6日借款2万元,2005年3月9日借了2万元,共4万元。借款的本金为4万元,约定每年由姚先生夫妇补偿1万元。根据还款备忘录载明,双方之间已经全部了结,没有任何的经济**了。 **认为,根据还款备忘录所载的“3月10日前后”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时间为2007年3月份,距还款日期2007年8月仅5个月,按本金4万计还利息2.2万元,远高于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之利率。一方面,沈女士夫妇未能就其诉求的利息之利率标准明确计算依据,另一方面,亦未能就备忘录中“至今日起姚先生所有写给赵先生的一切协议、承诺、便条等等都是无效的”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姚先生所称借款时间发生在2007年3月份,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还款备忘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处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终局性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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