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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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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非洲国际讨债公司地址 同事之间借款把利息写成“利润”, 为了利息问题两人闹到了法庭,近日,海淀**判决被告庄小姐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偿付原告凌先生借款100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09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凌先生与庄小姐以前是同事关系。二年前,庄小姐说自己生意急需一笔钱,请凌先生帮忙借点款,因凌先生的生意还好故慷慨解囊,看在老同事面上就借给庄小姐100万元。 借款后庄小姐写了借条。借条载明,“2007年3月,向凌先生借**币壹百万元正,利润为7%。”一月一月一年又年过去了,100万元的利息不仅不给凌先生,而且连本金也一直未还。到了2009年3月底,凌先生见庄小姐并未按约定支付7%利润,也未归还全部借款。在多次要不到情况下,凌先生即于2009年7月向**提**讼,要求庄小姐偿还上述借款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庄小姐认为,对于借款没有异议,其愿意偿还尚欠的100万元,但借条上写的“利润” 7%,并非每月利息7%,由于借款均用于投资做生意,该利润即为经营期间的收益,由于经营不善利润少因此目前资金紧缺,因此只能在3年内还清。但可以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但不同意按照4倍来支付。 **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被告出具的借条上写明是“利润7%”,利润与利息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全然不同。退一步而言,即使是笔误,被告错将“利息”写为“利润”,那么对于7%系月息还是年息借条未作明确表述,原告称7%为月息缺乏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关于利息的约定显然不明确,因此,**对原告所称借款利息性质的观点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问题,由于借条上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尚应偿还原告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被告未予偿还的,原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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