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十大要账公司,2013年3月,银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购买了李涛的一栋房屋,总价值65万元,并于2013年5月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截止到2014年3月,银河公司尚有七万余元**款没有支付给李涛。李涛多次追讨无果,将银河公司告上法庭。**最终判决银河公司应支付李涛**款75,023. 44元。判决生效以后,银河公司无力偿还。此时,李涛了解到曾任银河公司总经理的张勇还欠银河公司3万元并且已经到期,而银河公司一直也没有向张勇追讨这笔欠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涛再次向****,要求张勇代替银河公司偿还欠款3万元。
庭审当中,被告张勇提出了抗辩,张勇认为:自己欠银河公司3万元钱不假,但是银河公司尚欠自己2011年至2013年共22个月工资8642元;自己于2011年5月31日在银河公司处集资15,042. 20元,月息2分,计算至2013年3月31日利息为13,838. 78元,本息合计28,880. 98元。以上欠款共三万余元,与自己所欠银河公司债务两相抵销,自己对银河公司不再负债务,所以原告李涛的请求不能成立。
**经过审理,支持了被告张勇的抗辩理由,驳回了原告李涛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是却涉及了《合伺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不积极追讨他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至于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合同法》的规定我们不难总结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已经到期。(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在上述两个条件中都出现了“债权已经到期”的表述,而在《合同法》第73条也出现了“到期债权”这样一个概念。那么,什么是“债权已经到期”或“到期债权”呢?实际上二者的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债务人在双方约定的或法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那么当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权人就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了,此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就是到期债权。举例说明:假设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2月8日前交货,而乙在甲交货后4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按约于2月7日交货,而乙却一直没有付款,那么甲从2月1 1日起就可以要求乙付款了,此时甲享有的债权就是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他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债权”就是指债务人不去积极地追讨他对第三人的债权,包括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第三人追讨债权-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并非是专属于第三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第三人自身的债权”是指那些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债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具体到本案来讲,本案当中的原告李涛正是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张勇告上了法庭,而李涛代位权的行使也完全满足以上我们讲到的4个条件:李涛作为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银河公司的到期债权,并且此债权已经得到**的确认;银河公司也享有对张勇的到期债权,并且此债权并非专属于张勇自身;另外,银河公司一直也没有积极地向张勇追讨债权。既然李涛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完全满足,为什么还没有得到**的支持呢?原因就在于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第三人作为被告人可以援引他对债务人的抗辩来对抗债权人。本案当中的被告张勇承认他欠银河公司3万元钱,同时他也提出银河公司也欠他三万多元钱,二者抵消,他就不欠银河公司钱了。这正是“第三人作为被告人可以援引他对债务人的抗辩来对抗债权人”的表现。所以,法够予二<,yp驳回了原告李涛的诉讼请求,并非认为他不能行使代位权,而是被告张勇援引他对银河公司的抗辩来对抗李涛的结果。
上海十大要账所有事都可以协商,这是著名的谈判高手英国的凯宾卡纳迪的话。所有事都可以协商,还不还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