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要账手段,**是为了**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法》的内容看,债的**是指以当事人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法上的**,又称债权**、债的**、债务**。这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在我国关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法》、《物权法》以及《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解释》)。通过这两部法律和一项司法解释,基本上对**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进行了规定,并确立了以下几种**制度:
1.保证制度。所谓保证,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就是保证人。保证又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2.抵押**制度。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财产一般以不动产为主。其中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3.质押**制度。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
4.留置**制度。留置是一种债的**方法,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经过一定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
5.定金制度。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以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讨债公司认为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管是正规的金融市场还是非正规的民间借贷市场都越来越发达,这就导致了借贷**(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下同)越来越多。以浙江省海盐县****为例,2007年民二庭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00余件,其中借贷**案件就有200余件,占到了将近30%,而这些借贷**案件中,绝大多数又跟**有关。在实践中,许多债权人认为,一旦为自己的债权设置了**,基本上就万无一失了。还有许多人轻易替人做保证,以为**只是一个形式,被**人会自己偿还的,等等。其实这些都是认识上的误区。在债权债务的**中,经常会有以下几个误区,值得读者们注意:
误区一:认为有了**,债权就万无一失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的借贷**:债权人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而找了五个保证人,但在后来的诉讼中却发现这五个人根本都没有代为偿还债务的能力。保证不能实现,债权自然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了。即使是抵押**,由于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设定抵押时价值很高的抵押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实现抵押权时也有可能出现抵押物一文不值的情况。举例而言,一辆新车可能价值20万,但是过了一两年,可能就只有不到一半的价值了。实践中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某人以一辆价值10万元的新车作为抵押向银行贷了5万元钱,但是一年之后,这辆车在扣掉罚款、养路费等之后,已经一文不值了,而这个时候债务人也没有其他的财产可供归还欠款了。
误区二:对**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在一些涉及**的借贷**案件中,经常会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当事人找到法官诉苦,有些甚至觉得很冤枉。他们说朋友要求自己提供**的时候,说只是履行一个法律手续而已,并未讲明以后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而自己也并不知道**的法律后果到底是什么。为了给朋友帮忙,他们就草率地在保证人处签了字,甚至有的把自己的住房都抵押出去了。
误区三:误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就可以了,法律手续可办可不办。在我国的《**法》、《物权法》、《**法解释》当中,有许多规定都是强制性的。比如说以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股权质押的,必须到**管理部门或者证券交易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这些抵押权、质押权将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就曾经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由于不愿支付一笔抵押登记的费用,就只是把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债权人,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结果抵押人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挂失并重新**了产权证后,又把已经抵押的房屋卖掉了。
为此,讨债公司提醒您注意以下问题:
(l)当您借钱给他人时,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作充分了解,对保证人也要尽量做到了解和熟悉。保证人并不是越多越好,有能力的保证人一个就够了,没有能力的保证人,十个也没有用。另外对抵押物、质押物的贬值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要有足够的认识,不要以为有了抵押就可以随便把钱借出去。否则,您将可能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当您为他人债务提供**时,作为保证人,一定要对自己将来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千万不要以为**只是一个手续。**的目的就是在将来债务人不能归还债务的时候,可以由保证人或者用**物来清偿债务。所以一旦为他人的债务提供**,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您自己将随时可能要替别人去承担那些本不属于您的债务,而这些债务的承担将可能严重影响您的生活。
(3)当您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时,一定要熟悉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就是为了给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偿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如果只是约定了**,而没有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的话,那么**就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设置**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
上海高利贷要账公司手段,说到欠债不按期还款,的确让人非常烦恼。有时候甚至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