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讨债公司 相关: 上海市宝山区律师要账 时间:2020-07-16 14:24
上海市宝山区律师要账 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的频繁,民间关系日趋增多。那么,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合**当的权益又如何保护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民间借贷**处理原则有哪些呢?
处理民间借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审查借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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