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电话:
传真:
手机:
地址:
当前位置:上海讨债 > 讨债方法 >

讨债方法

正规上海讨债公司的电话

正规上海讨债公司的电话 一、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二、客观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介绍恋人;违法行为,如为**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他人的事务依据事务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三种:客观的他人事务、纯粹的自己事务和中性的事务。如我国**郑玉波。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两种: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如我国**王泽鉴、我国**学者洪学军。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加细化,将他人的纯粹的自己的事务也纳入其中进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务与主观的他人事务在概念上是一致的。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主观的他人事务(亦称中性的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如何判断为他人事务,**学者王泽鉴认为,对于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客观上无从判断,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但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是内在的,对于本人来说无从判断,在诉讼实践上无法操作。**学者洪学军认为,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不能仅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须依其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之归属,客观地加以决定。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西南政法大学,洪学军,2004年10月16日发表的《无因管理制度研究》)。后者的观点,是务实的,便于实际操作。纯粹的自己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务。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 上海安静正规讨债公司
  • 上海安静正规讨债公司 第一种是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 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 ...

  • 上海大的正规讨债公司有哪几家
  • 上海大的正规讨债公司有哪几家 心理压力能促成债务人的还债行为,那么在适当的限度内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 ...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排行榜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排行榜 很多债权人都很头疼讨债这事,因为钱拿不回来,自己受到了损失,心里不爽,又不 ...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有这样一个要账发生事件:债主到欠债人家里要债被砍额头缝28针破相,从这个事件来看, ...

  • 上海正规讨债
  • 上海正规讨债对于很多人吧借条前跟欠条混为一谈,觉得这两个就是一回事,没什么区别的,专家出来说其实 ...

  • 上海正规的讨债公司
  • 上海正规的讨债公司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吗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吗《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

  • 上海市正规讨债公司
  • 上海市正规讨债公司 连带债务是债务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连带债务首先应具备一般债务的成立要件,其次 ...

  • 推荐上海正规讨债公司
  • 推荐上海正规讨债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 ...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排名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排名(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2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 ...

  • 上海专业最有名正规律师事务所讨债
  • 上海专业最有名正规律师事务所讨债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 ...

  • 上海有正规的讨债公司吗
  • 上海有正规的讨债公司吗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

  • 上海正规的讨债公司收费标准
  • 上海正规的讨债公司收费标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 上海正规的讨债公司哪家好
  • 上海正规的讨债公司哪家好 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 ...

  • 上海正规讨债联系电话
  • 上海正规讨债联系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推荐
  • 上海正规讨债公司推荐告诉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

  • 上海鹰联正规讨债公司
  • 上海鹰联正规讨债公司 人社部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 ...

  • 上海正规讨账公司常用的一些讨债方法
  • 上海正规讨账公司常用的一些讨债方法 一、木马计讨债法 在讨债过程中,特别是与对方接触时,以好象关注 ...

  • 上海专业正规讨债公司
  • 上海专业正规讨债公司 (一)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分析 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市 ...

  • 上海市正规讨债公司电话
  • 上海市正规讨债公司电话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